尊敬的缴费人:
根据《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辽人社〔2024〕12号)文件相关规定,沈阳市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群体自2024年9月1日起可按如下方式进行工资调整补差相关操作。
一、用人单位缴费工资调整补差
按照文件规定,2023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85452元(月平均工资为7121元)。202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363元/月,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273元/月。在沈阳市各级经办机构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、工伤保险、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人,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补差操作。
(一)电子税务局
1.缴费人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后,点击进入【地方特色】-【社保费管理】-【社保费申报】-【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月度申报(分险种)】功能。
2.进入【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月度申报(分险种)】模块后,重新申报养老、工伤、失业三险(不包含医疗保险)职工工资并保存即可。此处应注意2024年1月后参保的职工需按照该职工的开始缴费月份填写工资生效年月,例如某职工开始参保日期为2024年2月,日常缴费工资申报该职工生效月份填写2024-02。2024年1月及以前年度开始参保的职工生效年月填写2024-01。
3.完成工资申报并进行社保费申报操作后,进入【单位社保费费款缴纳】模块缴纳差额费款。
(二)社保费管理客户端
1.缴费人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,进入【缴费工资申报】-【月度缴费工资申报】模块,选择【按险种申报】,重新申报养老、工伤、失业三险(不包含医疗保险)职工工资并保存。此处应同样注意职工工资生效年月字段。
2.完成工资申报并进行日常申报操作后,进入【费款缴纳】-【缴费】功能缴纳费款。
(三)其他事项
1.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后仅需对养老、工伤、失业三险进行差额补缴,无需对医疗保险的单位工资总额进行调整。
2.按《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辽人社〔2024〕12号)文件规定“已办理待遇计发、丧抚待遇领取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、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,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。”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无需补差,无需重新申报工资。
3.用人单位在2024年12月31日前补差的,不予加征滞纳金。
二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差
根据文件规定,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2024年缴费标准。1月至8月已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,需要按照原缴费档次对应新缴费标准计算差额并进行补缴。具体补缴差额如下:
(一)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差数据由税务部门生成,缴费人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“掌上办”、“辽事通APP”政务服务平台、各委托代征银行(金融机构)、签约扣款、办税服务厅等缴费渠道按属期顺序一次性或多次缴纳费款。具体缴费方式详见《辽宁省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费人社保费缴费渠道汇总》。
(二)根据《关于明确2024年灵活就业、城乡居民缴费群体签约扣款时间的通告》及相关安排,灵活就业养老保险9月起将按照新缴费标准扣款,缴费人应在9月15日前将费款存入银行账户并确保签约扣款期间账户状态正常、余额充足,并及时关注、查询签约扣款结果。缴费人签约扣款失败,请及时通过上述其他缴费渠道缴纳费款。
举例说明,某缴费人2024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选择按60%档次缴费,1-8月每月已成功扣款821.2元。新缴费基数公布后,9月起将按照854.6元/月扣款,同时将扣除1-8月差额部分267.2元,9月份账户至少存入1121.8元。计算过程为:854.6+(854.6-821.2)×8=1121.8元。
(三)按照政策规定,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。为避免影响权益,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人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缴费及差额补缴,否则2025年将无法缴纳2024年费款。
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
2024年8月27日